为加强学院印章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和保管,保证学院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在严格执行《山东财经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党发〔2011〕33号)基础上,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行政印章、党委印章。
第二条 学院本着严格管理、方便工作需要的原则,在印章管理上实行专人负责制,行政印章由程燕群保管,党委印章由张秀萍保管。印章管理员(简称“印管员”)必须收集好相关院、室、学、团、所的负责人签字字样,以备核对。
第三条 一切用印均需履行审批程序。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用章时,须持由学院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授权的专人(如就业协议书)签字后的文件材料与用印申请表到印管员处盖章并登记备案。如果用印材料不需要领导签字,则申请人须持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的用印申请表办理。
第四条 如果是有关学生日常管理的部分用章材料,如离校通知单、在读证明、补办学生证等,则请学团工作负责人在学生申请材料上签字或电话证明(印管员备注)即可盖章。
第五条 印管员要坚持原则,对违反学校(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的用印要求有权拒绝并向上级汇报,印章不得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外借时,须经学院执行院长、党委书记共同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
第六条 使用印章必须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用途(包括用印单位、文件材料名称等)、印数、用印申请人(经办人),印管员在用印盖章时要认真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检查审批手续,填写《统计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并由申请人(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 学院的正式公文只须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要在落款处和骑缝线上分别盖章。凡在落款处盖章的要求上不压正文、下压落款与日期;若没有落款,则只要下压日期即可。
第八条 盖章必须由印管员本人亲自盖章,不得让他人代为盖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
(1)上报及下发的印件材料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2)涉及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3)未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4)与学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5)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空白材料。
第九条 学院的所有印章均不得用作经济担保或其他任何有法律责任的担保,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者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山东财经大学统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自2018年4月13日起执行。
山东财经大学统计学院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