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山东财经大学统计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2018)
时间:2018-09-20

为加强学院印章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和保管,保证学院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在严格执行《山东财经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党发〔2011〕33号)基础上,结合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行政印章、党委印章。                 

第二条  学院本着严格管理、方便工作需要的原则,在印章管理上实行专人负责制,行政印章由程燕群保管,党委印章由张秀萍保管。印章管理(简称“印管员”)必须收集相关院、室、学、团、所的负责人签字字样,以备核对。  

第三条  一切用印均需履行审批程序。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用章时,须持由学院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授权的专人(如就业协议书)签字后的文件材料与用印申请表到印员处盖章并登记备案如果用印材料不需要领导签字,则申请人须持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的用印申请表办理。  

第四条  如果是有关学生日常管理的部分用章材料,如离校通知单、在读证明、补办学生证等,则请学团工作负责人在学生申请材料上签字或电话证明(印管员备注)即可盖章。  

第五条  员要坚持原则,对违反学校(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的用印要求有权拒绝并向上级汇报,印章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外借时,须经学院执行院长、党委书记共同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  

第六条  使用印章必须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用途(包括用单位、文件材料名称等)、印数、用印申请人(经办人,印管员在用印盖章时要认真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检查审批手续,填写《统计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并由申请人(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  学院的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要在落款处和骑缝线上分别盖章。凡在落款处盖章的要求上不压正文下压落款与日期;若没有落款,则只要下压日期即可。  

第八条  盖章必须由印管员本人亲自盖章,不得让他人代为盖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  

1)上报及下发的印件材料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2)涉及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3)未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4)与学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5)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空白材料。  

第九条  学院的所有印章均不得用作经济担保或其他任何有法律责任的担保,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者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山东财经大学统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自2018年4月13日起执行。  

          

            

山东财经大学统计学院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印发